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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葛铁华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铁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622号罪犯葛铁华,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临湘市。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系累犯。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铁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27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葛铁华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二二年十月六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7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葛铁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7年3月底止,共获考核分3037.5分。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500元,共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6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葛铁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葛铁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铁华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二年二月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