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鹤壁市淇滨区智源经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台永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淇滨区智源经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浙江天台永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绍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687号原告:鹤壁市淇滨区智源经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118号(天泽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宝贵,该公司经理。被告:浙江天台永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汇泉西街27号。法定代表人:朱朝阳。第三人:王绍生,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原告鹤壁市淇滨区智源经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台永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绍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鹤壁市淇滨区智源经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淇滨区智源经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淇滨区智源经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鹤壁市淇滨区智源经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温 丽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丙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