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3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河北信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金延芹、白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信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延芹,白杰,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盛发石化产品有限公司,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振兴石化产品有限公司,刘世敬,孙振玉,齐长玉,孙金振,刘新元,杨松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初1703号原告:河北信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681137070。法定代表人:于玉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伟、唐志伟,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延芹,女,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白杰,女,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河北黄骅新骅法律事物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盛发石化产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56363-3。法定代表人:刘世敬,该公司经理。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振兴石化产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774407779Y。法定代表人:杨洪旺,该公司经理。被告:刘世敬,男,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孙振玉,男,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齐长玉,男,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孙金振,男,汉族,1976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刘新元,男,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杨松香,女,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案由:追偿权纠纷。本案在审理原告河北信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盛发石化产品有限公司、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振兴石化产品有限公司、金延芹、白杰、刘世敬、孙振玉、齐长玉、孙金振、刘新元、杨松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信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齐长玉、金延芹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齐长玉、金延芹的起诉。审 判 长 马小絮人民陪审员 冯俊荣人民陪审员 宫业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志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