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谭太平与耿付停、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太平,耿付停,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156号原告:谭太平,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飞,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耿付停,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财保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53号海创广场B座7楼。主要负责人:叶正新,安盛天平财保襄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臣臣,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系被告安盛天平财保襄阳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太平与被告耿付停、安盛天平财保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太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太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笫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太平撤回被告耿付停、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1元,由原告谭太平负担。审判员 曹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红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