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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刑终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连发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连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刑终104号原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连发,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经济开发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连发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豫1002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连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张连发退赔受害人赃款人民币2602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连发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有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2刑初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艳玲审判员  张 恒审判员  董盼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