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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广忠诉被告张淑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忠,张淑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809号原告赵广忠,男。被告张淑琴,女。委托代理人孙树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忠诉被告张淑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赵广忠负担。审判员  李景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籍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