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广忠诉被告张淑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忠,张淑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809号原告赵广忠,男。被告张淑琴,女。委托代理人孙树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忠诉被告张淑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赵广忠负担。审判员 李景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籍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