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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姚依侬与北京中广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欧可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依侬,欧可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广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1167号原告:姚依侬,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欧可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8931房间。法定代表人:苗茁,职务不详。被告:北京中广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村何家园216号。法定代表人:王连义,职务不详。原告姚依侬与被告欧可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可财富公司)、北京中广伟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伟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姚依侬起诉称:2014年4月4日,姚依侬以储款的方式向欧可财富公司出借两笔款项,共计23万元,约定借期一年,于2015年4月4日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出借担保方为中广伟业公司,但被告始终未依约履行相关义务,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姚依侬借款本金23万元及相应利息;2.案件受理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人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侦处联系,欧可财富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因涉嫌刑事犯罪被予以刑事拘留,且该案件已进入刑事侦查程序。本院认为:欧可财富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因涉案借款事宜被予以刑事拘留,且该案件已进入刑事侦查程序,现姚依侬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不当,其起诉应予驳回。因本案涉嫌违法犯罪,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本院将有���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依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莹莹审判员  李 扬审判员  马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冬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