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洮南市人民政府诉赵雨春、刘桂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洮南市人民政府,赵宇春,刘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881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纪刚,市长。委托代理人王路,洮南市房屋征收中心科长。委托代理人刘世成,洮南市房屋征收中心科员。被执行人赵宇春,男,1961年6月21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洮南市。被执行人刘桂珍,女,1961年8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洮南市。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赵宇春、刘桂珍履行房屋搬迁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回迁安置协议,洮南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回迁安置协议,洮南市人民政府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吴士伟审判员 卢伟光审判员 刘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开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