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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洮南市人民政府诉赵雨春、刘桂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洮南市人民政府,赵宇春,刘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881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纪刚,市长。委托代理人王路,洮南市房屋征收中心科长。委托代理人刘世成,洮南市房屋征收中心科员。被执行人赵宇春,男,1961年6月21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洮南市。被执行人刘桂珍,女,1961年8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洮南市。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赵宇春、刘桂珍履行房屋搬迁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回迁安置协议,洮南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回迁安置协议,洮南市人民政府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吴士伟审判员  卢伟光审判员  刘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开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