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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黄维山与王宏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维山,王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310号申请执行人黄维山,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义合镇要则沟村人,住绥德县名州镇豪聚天下。被执行人王宏伟,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艽园沟桑坪则沟人,住该村。本院在执行黄维山与王宏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宏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宏伟在榆林市昌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有人员责任险(乘员黄维山理赔款)保险金。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宏伟在榆林市昌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人员责任险(乘员黄维山理赔款)保险金。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程剑勇审判员  马 国执行员  王浩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新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