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黄维山与王宏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维山,王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310号申请执行人黄维山,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义合镇要则沟村人,住绥德县名州镇豪聚天下。被执行人王宏伟,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艽园沟桑坪则沟人,住该村。本院在执行黄维山与王宏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宏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宏伟在榆林市昌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有人员责任险(乘员黄维山理赔款)保险金。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宏伟在榆林市昌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人员责任险(乘员黄维山理赔款)保险金。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程剑勇审判员 马 国执行员 王浩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新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