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国萃真空镀膜制品有限公司、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194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诉讼代表人杨奇芳,女,1952年9月2日生。被告人马某某,男,1948年2月25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7〕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某某、被告人马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俞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杨奇芳,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被告单位上某某(以下简称“国萃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某某,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7%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以佛山市轩浩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6,000元,税款共计人民币16,854.7元,上述发票已入账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014年6月,被告单位国萃公司及被告人马某某,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6%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以厦门禾亿达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共计人民币116,440元,税款共计人民币16,918.64元,已入账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017年1月9日,被告人马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向税务机关退缴全部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国萃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国萃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认证结果清单,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税收缴款书、相关记账凭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马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国萃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共计人民币33,733.34元,被全部非法抵扣,被告人马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单位国萃公司、被告人马某某均有自首情节,均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案发后已经退缴了全部税款,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和管理制度,根据被告单位国萃公司和被告人马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某某犯(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马某某犯(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马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