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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杜杨与杜志川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杨,杜志川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367号原告:杜杨,女,199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砚池,重庆星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志川,男,199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浩,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杨与被告杜志川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杜杨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杨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杨撤诉。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杜杨负担。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简清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