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辖终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来安县景华文化生态园有限公司、赵素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来安县景华文化生态园有限公司,赵素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辖终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来安县景华文化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法定代表人:朱家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素英,女,1959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上诉人来安县景华文化生态园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赵素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2民初11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来安县景华文化生态园有限公司上诉称,没有证据表明侵权行为地发生在来安县范围内,另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也没有向上诉人买过门票,故请求撤销来安县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裁定;改由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6月11日,赵素英在来安县××文化生态园的园区内游玩致意外受伤,其认为系来安县××文化生态园管理不善所致,于2017年5月9日向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本案系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来安县××文化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来安县境内,来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来安县景华文化生态园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献梅审判员 丁 杰审判员 司武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 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