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执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1988汪浩与吴良昌、张岳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浩,吴良昌,张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1988号申请执行人汪浩,男,1958年1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代理人:王林,男,1961年4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吴良昌,男,1963年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张岳梅(系吴良昌妻子),女,1966年4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浩与被执行人吴良昌,张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浩撤销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24执19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健助理审判员 姚志刚助理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