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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杨东来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东来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20号罪犯杨东来,男,1971年6月4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227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1158号刑事裁定,该犯在审理期间因表示服从原判而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准许该犯撤回上诉。其刑期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杨东来于2015年1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罪犯杨东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刑期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该犯余刑不足,不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东来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