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温春华与李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春华,李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360号原告:温春华,女,1971年2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李军,男,1967年3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市龙潭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黄伟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晓军,职员。本院在审理温春华与李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温春华于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温春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春华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于秋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雪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