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从怀与李月玲、杨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从怀,李月玲,杨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385号申请执行人:杨从怀,男,194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李月玲,女,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杨龙,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4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5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士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