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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从怀与李月玲、杨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从怀,李月玲,杨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385号申请执行人:杨从怀,男,194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李月玲,女,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杨龙,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4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5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士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