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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刑初68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文化,成都七中万达学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主任兼行政后勤部副主任,住成都市金牛区。2017年1月18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2017年1月24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受贿罪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杨燕,四川蓉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廖伟,四川蓉桦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7)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宗刚,书记员陈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辩护人杨燕、廖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任成都七中万达学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主任兼行政后勤部副主任期间,在成都七中万达学校进行云桌面系统设备的招投标采购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四川爱维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参与参数指定、围标等手段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提供方便,后被告人杨某于2016年1月、9月两次收受四川爱维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季凡好处费人民币14万元及烟酒等财物。被告人杨某于2017年1月17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且已经退赃,父母年迈,请求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14年09月起担任成都七中万达学校信息技术部主任兼行政后勤部副主任(系事业单位编制),全面负责“成都七中万达学校云桌面系统采购项目”(招标编号:CDJN-20151062)。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在成都七中万达学校进行云桌面系统设备的招投标采购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四川爱维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参与参数指定、围标等手段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提供方便,后被告人杨某于2016年1月、9月两次收受四川爱维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季凡好处费人民币14万元及烟酒等财物。被告人杨某于2017年1月17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退赔赃款人民币14万元及上缴四瓶泸州老窖1573白酒、二瓶五粮液感恩酒及二条软中华香烟。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到案经过,关于杨某同志负责学校云桌面系统采购项目的情况说明,成都市金牛区事业单位人员登记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关于直属单位中层干部任职的批复、成都七中万达学校各职能部门职责,成都七中万达学校关于申请校园桌面云系统的请示、成都市金牛区教育局请示报告处理笺、金牛区政府采购计划表、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成都七中万达学校关于拨付创建省二级示范性高中项目经费的请示、成都市金牛区教育局局长办公会第26次办公会会议纪要、成都七中万达学校云桌面系统(第二次)设备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四川爱维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费用报销单、成都七中万达学校记账凭证、银行进账单、增值税发票,银行账户明细,扣押财物清单、四川省行政、刑事执罚专用票据、成都市金牛区纪委监察局暂予扣押、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活期账户明细,户籍材料,证人肖某、季某、黄某、熊某、杨某某、苏某某、肖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兰某某、唐某某、周某某、王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关于其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够退赔赃款及赃物,对此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杨某辩护人关于其主动退赔赃款赃物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4万元及上缴四瓶泸州老窖1573白酒、二瓶五粮液感恩酒及二条软中华香烟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力人民陪审员  刘贵林人民陪审员  许世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林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