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24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上海青未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青未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4民初747号原告:上海青未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真南路4268号B区2113号。法定代表人:黄群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军,浙江求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芹南路76-1号。法定代表人:胡绍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秋平,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上海青未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上海青未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41754.76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12092.86元(以141754.76元按年利率4.35%从2015年1月17日暂计算至2016年12月23日,被告应支付逾期违约金至其实际付完货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陈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青未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群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军及被告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秋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桐庐工商大学三标工程供应蒙娜丽莎瓷砖,并约定瓷砖品名、数量、规格、交货时间、地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约定,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货物,货物金额总计331754.76元,被告仅支付货款190000元,尚欠141754.76元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青未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41754.7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1月17日起依141754.7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77元,减半收取1688.5元,由被告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齐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