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蓓与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蓓,李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3387号原告:张蓓,男,汉族,生于1995年11月21日,现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李松,男,27岁,生于1990年11月07日,现住贵州省毕节市。原告张蓓与被告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张蓓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蓓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詹婧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