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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盛坤与武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坤,武孝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241号原告:盛坤,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武孝波,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盛坤与被告武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盛坤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盛坤负担。审判员  徐爱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