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1民初4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武汉普提金街商业有限公司、武汉香华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朱亦农、张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普提金街商业有限公司,武汉香华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朱亦农,张俊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480号原告:武汉普提金街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31号凯旋门广场1栋4层3室。法定代表人:陈仁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武汉香华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湖花园瑞安街269号103室。法定代表人:李东,系该公司总经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鄢博丹、苏卫东,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朱亦农,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张俊,女,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普提金街商业有限公司、武汉香华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亦农、张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普提金街商业有限公司、武汉香华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亦农、张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普提金街商业有限公司、武汉香华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普提金街商业有限公司、原告武汉香华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武汉普提金街商业有限公司、武汉香华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晓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