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8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龙某与王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王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8民初57号原告:龙某,男,汉族,农民,生于1964年2月9日。现住两当县。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生于1962年12月3日。现住两当县。原告龙某与被告王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龙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在宣判前向本院撤回诉讼的请求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龙某承担。审判员 刘文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能继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