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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陶孝兵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孝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5刑初240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孝兵,男,1952年9月25日生,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建检诉刑诉〔2017〕26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孝兵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陶孝兵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横山社区陶村的农田里,用架网的方法捕获鸮1只、山斑鸠2只、灰椋鸟1只、夜鹰目夜鹰科鸟类1只。经鉴定,上述鸮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上述山斑鸠、灰椋鸟、夜鹰目夜鹰科鸟类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017年5月14日,被告人陶孝兵被抓获,后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孝兵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陶孝兵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陶孝兵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孝兵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孝兵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合并执行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冰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