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银香与黄远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银香,黄远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朱银香,女,蒙古族,1994年11月1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黄远飞,男,汉族,1992年10月22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朱银香与黄远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2015)德昌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朱银香申请执行黄远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银香与被执行人黄远飞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勇代理审判员 李凌云代理审判员 范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日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