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建明与杨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明,杨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076号原告:王建明,男,195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杨海军,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明与被告杨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明未按本院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建明负担。审判员 申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齐黎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