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钟玲玲与杨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玲玲,杨迪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1758号原告:钟玲玲,女,1985年9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荔浦县。被告:杨迪松,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原告钟玲玲与被告杨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钟玲玲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钟玲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玲玲撤诉。本案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钟玲玲负担。审判员 吴金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