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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戚永琴、苏梅玲与随州市交通运输局、随州市城市客运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永琴,苏梅玲,随州市交通运输局,随州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戚永琴,女,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申请执行人苏梅玲,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戚永琴之女。被执行人随州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朱军,局长。被执行人随州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法定代表人代大林,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戚永琴、苏梅玲与被执行人随州市交通运输局、随州市城市客运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随州市交通运输局、随州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已履行本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6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元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