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81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陆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刑初364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某,女,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普定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永城公安局执行逮捕。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芳、黄一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陆某某伙同余某、付某(均另案处理)以图财为目的,采取以婚姻行骗的作案手法,骗取被害人王某3现金11万余元,其中陆某某分得赃款5万元,余某、付某各分得赃款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证人黄某某、余某、付某、王某1、尹某、莫某、吴某、段某、王某2等人的证言,当事人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以与他人假结婚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笫一款、笫六十七条笫三款、笫五十二条、笫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二、对被告人陆某某犯罪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王小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李建华审判员  常 珉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岳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