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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民初3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济宁鑫泰重工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澳星工矿设备有限公司、张金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鑫泰重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澳星工矿设备有限公司,张金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3635号原告:济宁鑫泰重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王因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8631113474。法定代表人:张印珠,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世勇,济宁高新王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澳星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兖州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西首路北。法定代表人:祝立艺,职务总经理。被告:张金贵,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兖州区。本院受理原告济宁鑫泰重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澳星工矿设备有限公司、张金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鑫泰重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澳星工矿设备有限公司、张金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长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