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波与杨寅龙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波,杨寅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234号申请执行人:王波,女,1968年5月16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杨寅龙,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王波与被执行人杨寅龙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波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依据为(2015)丰民一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确定内容为杨寅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380000元范围内给付拖欠王波的下岗生活费2880元、下岗安置费6130元,合计9010元。并自2012年12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上述款项的���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寅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经本院依法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故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后,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于 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