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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彭开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开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83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开富,男,1950年10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商贩,住上海市宝山区。2016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辩护人黄磊,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毛丹,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开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4月26日立案后,因发现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开富及其辩护人黄磊、毛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开富于2015年至2016年11月期间,多次将眼镜蛇15条、五步蛇等蛇类非法出售给杨某(另案处理),杨某将上述蛇类泡制成蛇酒后,在江阴市文定菜场、江阴市西园一村小区大门口、南闸农贸市场等地非法出售给张某等人。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彭开富在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江阳市场6号门外一农宅被抓获,扣押到眼镜蛇6条。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眼镜蛇均为舟山眼镜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的物种,属控制贸易的物种。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开富违反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法规,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彭开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但提出其出售的眼镜蛇是从有经营许可证的他人处所购,均是人工饲养的眼镜蛇,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开富的辩护人黄磊、毛丹当庭提出,被告人彭开富所购买出售的眼镜蛇均为人工饲养的,并未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且获利不多,并且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开富自2015年至2016年11月期间,多次向杨某非法出售眼镜蛇、五步蛇等蛇类。杨某将收购的蛇类泡制成蛇酒后,在江阴市文定菜场等地非法出售给张某、蒋某等人。2016年11月15日,杨某在文定菜场路边非法卖蛇时被当场查获,其正在售卖的蛇中包括6条眼睛蛇、4条五步蛇等蛇类。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彭开富在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江阳市场6号门外一农宅被抓获,扣押到眼镜蛇6条。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12条眼镜蛇均为舟山眼镜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的物种,属控制贸易的物种。另查明,被告人彭开富非法出售的舟山眼镜蛇均是向其湖南怀化老乡曾某1(别名曾某2)所购。曾某1依法取得了经营眼镜蛇的行政许可,期限自2015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彭开富本人未取得任何经营眼镜蛇的行政许可。再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开富于2015年至2016年11月期间多次出售给杨某眼镜蛇15条。该15条眼睛蛇中,既包括杨某于2016年11月15日被抓获当日所正在售卖的6条眼镜蛇,也包括9条公安机关所调取的杨某已出售给他人的蛇酒中的眼镜蛇。该9条眼镜蛇中,有5条眼镜蛇系杨某在2015年前制作成蛇酒后出售给王某、殷某、谢某等人,另4条分别是在2015年、2016年制成蛇酒后出售给金某、张某、蒋某等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开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江阴市公安局收集、调取或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鉴定意见书,江阴市农林行政执法大队盖章的移交清单,证人杨某、张某、王某的证言,身份信息表、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野生动物资源既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财富,也是人类生存环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了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特殊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经批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既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也包括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本案中,被告人彭开富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收购、出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属控制贸易的舟山眼镜蛇,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开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指控中,将杨某在2015年之前用于制作蛇酒的5条眼镜蛇认定为被告人彭开富所出售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彭开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彭开富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彭开富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不予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开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王新达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宇璐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收购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购、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