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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霖与陈建国、韩志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霖,陈建国,韩志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吴海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588号原告:陈霖,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明、郑文雷,莆田市荔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国,男,199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韩志雄,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励凡、郑秀珊,福建闽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南大道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8553474805。负责人:郭恩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倩,女,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吴海生,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陈霖与被告陈建国、韩志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吴海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陈霖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霖以与被告陈建国、韩志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吴海生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建国、韩志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吴海生的起诉,该行为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霖撤诉。案件受理费1267元,减半收取计633.5元,由陈霖负担。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晨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