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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5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倪振华与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峰,倪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57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峰,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樊俊斌,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耀华,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振华,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张妮娜,女,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上诉人刘峰因与被上诉人倪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在二审期间出现了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650元(刘峰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侯春丽代理审判员  孙 哲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