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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5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某、付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514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8年1月7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付某,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李某申请付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因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7民初3274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森执行员  孙满平执行员  XX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