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5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某、付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514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8年1月7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付某,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李某申请付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因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7民初3274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森执行员 孙满平执行员 XX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