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蒋水根与建德市梅城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水根,建德市梅城镇人民政府,建德市梅城镇洋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建行初字第60号原告蒋水根,男,194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永昌,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德市梅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总府后街39号。法定代表人叶孝富,镇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忠勤,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建德市梅城镇洋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洋程村。法定代表人蒋立寿,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储立,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水根诉被告建德市梅城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原告蒋水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水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蒋水根负担。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张文祥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