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汕头市苏铁时光设计有限公司与湖南高桥大市场长盛文具商行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苏铁时光设计有限公司,湖南高桥大市场长盛文具商行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1169号原告:汕头市苏铁时光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高桥大市场长盛文具商行。经营者:郭忠林。原告汕头市苏铁时光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高桥大市场长盛文具商行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9日立案。原告汕头市苏铁时光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苏铁时光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苏铁时光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汕头市苏铁时光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力夫审 判 员 闵俊伟审 判 员 何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龙 峰书 记 员 胡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