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州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年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年迪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1423号原告:郑州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46号。法定代表人:朱志晖,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威,韦晓露,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年迪,现用名郭留雨,男,1979年6月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郑州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年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闫国红审 判 员 张 于人民陪审员 崔春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梦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