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吴东升申请执行周春荣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东升,周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3执1162号申请人吴东升被执行人周春荣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东升与被执行人周春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春荣外出,地址不详,无财产及金钱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志杰审判员 刘 拥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小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