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薛香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449号被执行人:薛香军,男,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薛香军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的(2014)张刑二初字第01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薛香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被执行人薛香军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薛香军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刑事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是否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刑二初字第011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薛香军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钱耀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