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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云庭违法发放贷款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晋刑申3号郭云庭:你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晋市法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0)晋刑二终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改判较轻刑罚。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2004年9月至2006年7月,你作为山西省高平市××村信用社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以自己为责任信贷员,不履行调查职责,审贷不分,采取以贷还贷、以贷还息等方法,为原审被告人李丽、张翔宇以李丽本人和盗用的陈某、刘某的名义违规违法发放贷款,造成该信用社120万元的贷款本金无法收回的事实清楚。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开庭举证、质证的同案犯张翔宇、李丽及你的供述,证人陈某、刘某等人的证言,唐庄信用社工作人员张建玲、张海明、任海燕等人的证明、高平联社证明文件、《山西农村信用社贷款集体评审管理规则》、《晋城市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管理实施办法》、《高平市农村信用社贷款集体咨询审批规定》、《高平市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管理办法》等书证,以上证据足以认定你作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的事实,你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所提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你所提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的申诉理由,经查,根据原判认定的上述犯罪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原判根据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你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郭云庭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一、二审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