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刑更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罪犯马振锋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振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931号罪犯马振锋,男,汉族,1983年7月18日生,小学文化,河南省郸城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2010)滁刑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振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马振锋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皖刑终字第0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马振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振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振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因犯抢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振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