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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6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红梅与邱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梅,邱才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6民初352号原告:杨红梅,女,侗族,1974年3月13日出生,贵州省岑巩县人,住贵州省岑巩县。被告:邱才进,男,苗族,1989年1月21日出生,贵州省岑巩县人,住贵州省岑巩县。原告杨红梅与被告邱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杨红梅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红梅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计75.00元,由原告杨红梅负担。审判员 严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