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高光荣与李志光房屋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光荣,李志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532号申请执行人:高光荣,男、汉族,1959年9月9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李志光,男、汉族,1972年1月19日生,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光荣与被执行人李志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光荣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35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李志光支付申请执行人高光荣窑洞租金5000元,由被执行人李志光恢复所拆隔墙及拆除院内搭建的木匠工棚,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志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志光支付申请执行人高光荣窑洞租金5000元,由被执行人李志光恢复所拆隔墙及拆除院内搭建的木匠工棚,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志光于2017年6月14日支付了申请执行人高光荣窑洞租金5000元,被执行人李志光恢复了所拆隔墙及拆除了院内搭建的木匠工棚,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3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袁文春执行员 刘治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齐艳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