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刘仪烽与魏万成王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仪烽,魏万成,王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29执44号申请人:刘仪烽,男,1999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重庆市城口县。法定代理人:周邦英(系刘仪烽之母),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重庆市城口县。被执行人:魏万成,男,汉族,1970年0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被执行人:王猛,男,汉族,1974年0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仪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万成、王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后,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魏万成、王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魏万成、王猛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魏万成、王猛采取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7年2月、2017年6月先后两次对被执行人魏万成、王猛进行了网上点对点查询,总对总四查,查询反馈被执行人王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县明通镇营业所有存款6400.82元,2540.65元,在农业银行城口营业部有存款701.24元,本院准备依法予以划拨,因余额不足以履行全部义务,经执行人员征求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周邦英意见,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周邦英提出暂时不予划拨,经执行人员责令,被执行人魏万成、王猛主动于2017年3月20日到本院缴纳标的款20000.00元,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魏万成、王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魏万成、王猛到庭后约定在2017年12月30日前缴纳标的款30000.00元,下余39883.00元(包含执行费1023.22元)在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申请人刘仪烽法定代理人��邦英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魏万成、王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刘仪烽及法定代理人周邦英对本院四查结果无异议。申请人刘仪烽法定代理人周邦英同意被执行人魏万成、王猛约定的给付期限,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29执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立成审判员 张 兰审判员 王世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张鑫书记员宋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