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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阿孜古力•艾合麦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孜古力?艾合麦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434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孜古力?艾合麦提,女,1992年10月17日出生,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三千五百元;2017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阿孜古力?艾合麦提因处于哺乳期,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孜古力?艾合麦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孜古力?艾合麦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阿孜古力?艾合麦提在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电信大楼对面,将被害人秦某放在左边上衣口袋的一部苹果7手机盗走,得手后被告人阿孜古力?艾合麦提将该被盗手机变卖获得赃款800余元。2017年3月16日民警通过视频研判在南昌市上海路一宾馆内将被告人阿孜古力?艾合麦提抓获。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苹果7手机(黑色/128G/移动版)鉴证价格为:人民币5101元。另查明:被告人阿孜古力?艾合麦提于2017年5月24日因盗窃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因其2016年9月17日生育一子,处于哺乳期,我院对其决定暂予监处执行,但直至本案案发,被告人阿孜古力?艾合麦提一直未到我院领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我院也未向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关送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上述事实,被告人阿孜古力?艾合麦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秦某的陈述、作案视频、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哺乳期小孩照片,出生证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被告人阿孜古力?艾合麦提的供述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孜古力?艾合麦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价值5101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阿孜古力?艾合麦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阿孜古力?艾合麦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孜古力?艾合麦提于2017年5月24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未执行,后又犯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孜古力?艾合麦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其中罚金二千元已缴纳)。(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晓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