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22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四辈与中牟县姚家乡十里头村第一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四辈,中牟县姚家乡十里头村第一村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363号原告:李四辈,男,生于1957年11月1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自学,中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牟县姚家乡十里头村第一村民组,住所地:中牟县姚家乡十里头村。负责人李广新,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四辈与被告中牟县姚家乡十里头村第一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四辈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牟县姚家乡十里头村第一村民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四辈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牟县姚家乡十里头村第一村民组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四辈撤回对被告中牟县姚家乡十里头村第一村民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四辈负担。审判员  陈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俊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