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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六安市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雅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2606号原告:六安市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龙河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84928826R。委托代理人:杨宏金,安徽知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雅娟,女,汉族1979年9月2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下达成和解意见,故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六安市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