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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弓延法、石建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弓延法,石建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4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弓延法,男,汉族,1965年1月2日生,户籍所在地郑州市惠济区,现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保,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建州,男,汉族,1964年12月29日生,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现住郑州市。再审申请人弓延法因与被申请人石建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7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弓延法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石建州在归还弓延法185万元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以及弓延法的诉请与续签协议约定意思相悖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对弓延法的债权未予支持是错误的。故请求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根据弓延法与石建州于2013年9月16日签订的市政道路工程项目施工协议、借据、2014年3月16日续签协议的约定等证据,认定石建州归还弓延法185万元,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弓延法的诉请与续签协议约定意思相悖,并无不当。二审判决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弓延法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