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岐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雷某某李某某鲍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雷岗,鲍科昌,李利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3执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住所地岐山县南大街14号。法定代表人:王麦侠,任该行支行长。被执行人:雷岗,男,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被执行人:鲍科昌,男,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被执行人:李利侠,男,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岐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雷岗,李利侠,鲍科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23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雷岗,李利侠,鲍科昌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岐山支行于2017-04-11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1148.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的房屋已经抵押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抵押房屋为家庭共同财产,家庭成员较多,暂无法执行。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323执2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苗剑锋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安贝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