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2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易达义与江西山水美农林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达义,江西山水美农林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2民初464号原告易达义,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农民,住上栗县。委托代理人张和建,上栗县长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山水美农林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地:上栗县。法定代表人文志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辉,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冰洁,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易达义与被告江西山水美农林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易达义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易达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达义撤回起诉。审理费1300元,由原告易达义承担650元,另6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钟德泉审 判 员 张 毅人民陪审员 杨彰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 恺 来自